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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528

令函日期: 96-05-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528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如其額外再採取防盜拷措施保護其著作者,則除既有著作權保護外,對其所採取之防盜拷措施亦應予保護,故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惟上述規定僅適用於對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access controls)所為之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行為。至於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著作權人防止進入的盜拷措施而進入著作之後,更進一步對「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copy controls),即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所為之措施,亦加以破壞,而為之重製或公開傳輸等之行為,則不在上述規定之適用範圍,應視其有無合理使用或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而定其法律效果。又針對提供破解、破壞或規避前開防盜拷措施之技術服務之情形,著作權法80條之2第2項另有禁止之規定,故如其符合(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上述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目的而行銷者三種情形之一者,則行為人即違反該條項之規定,得依著作權法第96條之1進進行訴追。

二、有關將晶片裝入遊戲機之著作權法規範,本局已於95年1月23日智著作第0940011197-0號函釋在案,茲不贅述,至於著作權法之所以規範「防盜拷措施」,如前所述,本即非針對著作本身為保護,而係針對「保護著作之措施」另給予保護,故其對象為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前開防盜拷措施之人及提供器材、設備供或公眾使用之人,至於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或防盜拷晶片,是否屬於著作或附屬於著作,並非防盜拷措施規範之目的, 您恐有誤認。至於著作權法雖以保護著作為主要目的,但與保護、利用著作密切相關行為,例如:電子權利管理資訊、防盜拷措施等,雖非以保護著作為主要目的,但經考量與保護或利用著作之密切性,仍予列入著作權法保護,此係立法政策之考量,亦不致影響著作權之基本規範,尚不致有 您所稱矛盾情形。

  • 發布日期 : 96-05-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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