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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58740號

令函日期: 96-07-20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58740號
令函要旨: 貴公司所詢公開播送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之音樂著作是否適法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6月22日山泉管字第960622001號函。
二、來函所詢著作權仲介團體,係指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同類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依照本條例組織登記成立,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並以仲介團體之名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之社團法人。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簡稱MUST)係經本局許可設立之社團法人之一,就其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得依法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 貴公司與MUST訂約利用其管理之著作,該契約尚不生無效之問題,檢送目前業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1份(如附件)供參考。
三、旅館業者於旅館公共場所播放廣播、電視節目、音樂、影片,會涉及到利用各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音樂、錄音及視聽著作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公開上映之行為,應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規定,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同意或授權。
四、貴公司除已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付費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之授權外,如有利用到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所管理之著作,應向各該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俾利 貴公司合法利用著作。五、來函所稱之MCAT、TMCS、ARCO、RPAT4團體要求另給付每房45元之部分,按該4團體亦為本局許可設立之仲介團體,就其管理之著作執行著作權仲介業務,授權利用人利用。貴公司營業如有利用該等團體之著作,則各該團體有關洽取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均屬合法行使權利。惟迄至目前為止,上述MCAT等4團體除已訂定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費率外,尚未訂定旅館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費率,是利用人就其公開播送之部分自得與各該團體另行協議,團體不得以公開演出之費率代替公開播送之費率主張收費。
六、依本法第89條之1之規定,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來函所稱溯自95年7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費用部分,或係該MCAT等4個仲介團體認為旅館利用人於95年7月1日至實際與該等團體簽約授權利用之前,有利用其著作而侵害其權利之情形,乃行使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要求旅館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以賠償其損害,惟事實是否如此?仍宜向各該團體瞭解其溯及於95年7月1日收取費用之性質為何?法律依據為何?如經確定該項溯自95年7月1日收取之費用係屬損害賠償之性質,則宜依據是否確有利用之情事?如有利用,其所造成之損害數額為何?由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就損害賠償事項進行協商處理,至有無利用事實及所生損害之情形如何通常需由權利人負舉證責任。
七、貴公司是否參加中華民國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MCAT等4個團體進行授權支付使用報酬?或進行損害賠償之團體協議,宜由 貴公司自行決定,惟若未獲授權擅自利用他人著作侵害著作權,經權利人依法訴究者,需負擔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400 著作權法第24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01002500 著作權法第25條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96-07-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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