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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第09600044280號
令函日期: | 96-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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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第0960004428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有線電視公共場所公開播送權專屬授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旅社96年5月11日龍山字第960511-1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旅館房間播放有線電視節目,如果是由旅館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之信號,而後藉由自己的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旅客收看,即屬「公開播送」,該公開播送之行為,通常會涉及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公開播送」,如涉及前述公開播送之行為,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則會構成侵害公開播送權。又依本法第24條及第37條規定,得主張前揭公開播送權、進而洽商收取使用報酬者,以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如經其委任代理之人或團體)為限,如欲主張公開播送權者,應證明其為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 三、有關 貴旅社所詢問題,謹說明如下: (一)所詢問題1: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為洽取授權之對象。由 貴旅社來函檢送之附件一-九太公司所出示之「公開播送業務推廣合約」觀之,尚難認定九太公司係獲得何種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建議應向該公司釐清,是否確實取得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亦可向各該節目播送之單位洽詢其節目中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再查明該權利人是否已專屬授權九太公司公開播送。(二)所詢問題2:有關 貴旅社所檢送之附件二(本局93年12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1042-1號函)所附之會議紀錄,係說明當時九太公司與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公開播送授權契約,係授權播送「視聽著作」,並未包含音樂著作之授權。音樂著作之仲介團體須自行執行仲介業務,不可能專屬授權九太公司公開播送,各該音樂著作之仲介團體就其管理範圍自得向飯店、旅館業收取有線電視公開播送音樂著作部分之使用報酬。 (三)所詢問題3:九太公司目前向飯店、旅館業者收取所謂「授權費」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何以商品名稱未記載「授權費」,而僅記載「節目收入(公播服務)」,建議宜一併向該公司釐清,如認涉有逃漏稅之情節,請自行斟酌是否向稅務機關檢舉。 (四)所詢問題4:本局於93年11月24日召開之「於營業場所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節目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主要是請九太公司前來釐清說明相關疑義,瞭解市場實務運作情形,並非確認九太公司是否取得專屬授權,應不可能造成任何有關該公司已取得專屬授權之誤會,亦不致有任何誤導之情形。(五)所詢問題5:有線電視業者就其訊號之播送本身,並不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僅在所播送之「節目」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該著作始享有著作權法上之公開播送權等權利。又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播送之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即其自製節目),亦可能為製作節目或影片之第三人(即提供節目或音樂讓有線電視業者公開播送),故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應依具體個案認定。因此,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就其所播送之頻道內容而言,必須係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始得授權旅館等利用,如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為第三人,僅提供頻道播出者,該頻道純屬被授權公開播送之人,對該節目並無著作財產權,自亦不可能授權旅館公開播送。 (六)另 貴旅社提及無法得知所播送之節目究屬何人著作及權利人究為何者一節,並非著作權法之適用疑義問題,而為創作人、權利歸屬相關個案契約及事實之認定,建議向旅館業公會、電視協會等組織或其他熟稔授權市場事宜之相關業者及人士了解,於取得合法授權再予公開播送,以免產生侵害著作權之糾紛。 |
- 發布日期 : 96-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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