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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702
令函日期: | 96-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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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0702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9條及第60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因此,故您所購買之書籍,若是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您即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不需再經過授權。 二、CD因屬錄音著作,依本法第60條第一次銷售原則之例外規定,其所有人縱取得的是合法重製物亦無權利將之出租,故您購買之書籍若有附贈CD,於出租書籍時,若該CD亦隨同出租的話,則因CD為錄音著作,不適用上述第60條前段之規定,須取得錄音著作著作權人之授權,否則即屬侵害出租權而造成違反著作權法之結果。 三、另您所詢可否於書(或屬視聽著作之DVD)上表明,該書其僅授權書籍買受人使用者,不享所有權或出租權等語。該等約定如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在沒有違反其他法律之強制規定下,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原則,該等約定自屬有效。則此時買受人並非著作物之所有人,自不得出租或散布該著作物,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虞。 四、以上僅係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另著作權係屬私權,本案出租書籍時所附加之CD,究屬CD之出租或該CD僅係出借性質及其他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構成侵權行為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96-07-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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