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60723b
令函日期: | 96-07-23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0723b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來函所指古畫,若確已超過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產時,則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臨摹該古畫所生之畫作,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二、另來函稱民眾之畫作有臨摹自故宮收藏之古畫者,則該臨摹行為及將臨摹後之畫作製成郵票之行為,是否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9條第1項「公立古物保存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之規定,建議先行向國立故宮博物院徵詢意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0條、第43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4300 | 著作權法第43條 |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 發布日期 : 96-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