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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723c

令函日期: 96-07-2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723c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您如欲行銷於歐美國家,在國外流通是否會有相關著作權問題,則應依該特定國家的法律來認定。

二、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之規定,如您所利用的圖片或唱片專輯封面屬於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著作財產權之限制(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後方得利用,才不會構成侵權。

三、另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又著作之引用是否在合理範圍內,或合於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仍須審酌第65條第2項各款情形,即(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事項。所詢於書中放入他人之圖片或唱片專輯封面,是否會構成侵權一節,請參考上述說明認定。

四、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發布日期 : 96-07-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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