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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0816

令函日期: 96-08-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816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之網路上流傳的文章、常見笑話或感性小品選集,通常都是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他人之文章,可能牽涉到重製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他人的語文著作(文章),用來編輯或出版,通常皆須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如未取得授權,直接編輯,將涉及侵害重製權、編輯權及散布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法律責任,並不會因其註明出處而可免除侵權的責任。因此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又找不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情形下,建議不要使用,以避免引發侵權的糾紛。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28條及第28條之1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200 著作權法第22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2801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96-08-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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