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61016
令函日期: | 96-10-1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1016 |
令函要旨: |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輸入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所以,我國原則上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所詢自海外輸入正版wii光碟時,如果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符合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等例外情況下,原則上,均屬違法行為。 二、又有關任天堂之wii遊戲機因可提供民眾儲存資訊、提供視聽影視娛樂及玩電子遊戲等功能,故使用wii遊戲機供不特定人公開利用時,就提供視聽影視娛樂部分,可能涉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提供電子遊戲等時,則可能涉及電腦程式之「重製」等行為,如同時收取費用,亦可能又涉及電腦程式之「出租」行為;另外,由於光碟片利用多有區域限制,權利人多於光碟片上設有保護措施,如果於主機上加入晶片破解光碟片之保護措施,亦可能涉及違反著作權法防盜拷措施之規定,故 貴公司提供wii遊戲機供不特定人利用,即使是免費,仍應取得各該視聽著作、電腦程式著作等著作財產權人合法之授權,否則即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
- 發布日期 : 96-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