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智著字第09600082450號

令函日期: 96-09-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824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之「公開演出權」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公司96年9月5日得管字第9600106號書函。
二、貴公司所詢問題,茲分述如下:
(一)於 貴公司店內播放CD、錄音帶或廣播電台之音樂部分:
1、如係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
2、如於 貴公司店內,以播音設備播放CD、錄音帶,不論係播放國內或國外音樂或歌曲,均會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本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發布日期 : 96-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