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960821c
令函日期: | 96-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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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0821c |
令函要旨: | 一、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一,某甲委託丙公司出版之A書,有部分內容係「抄襲」、「引用」某乙委託丁公司出版之B書,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乙節?某乙如何主張權利? (1)按某甲之行為,可能涉及「重製」、「改作」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而須負著作權法第6、7章之民、刑事責任。 (2)又某甲之行為,如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時,可構成著作財產權之合理使用(本法第52條)。惟某甲仍須依本法第64條之規定以合理之方式註明其出處,否則仍有可能須負本法第96條所定之刑事責任。 (3)至於某乙如何主張其權利,端視某乙有無將該B書之著作財產權依本法第36條之規定移轉予丁公司或依本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專屬授權予丁公司而定,如某乙已將B書之著作財產權移轉或專屬授權予丁公司,則此時之直接被害人因係丁公司,而非某乙,故惟有丁公司(以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之身份),始得提出合法之告訴。 二、所詢先前委託之戊公司是否應出面為某乙出面處理著作權爭議乙節,須先釐清某乙之前是否有將B書之著作財產權移轉予戊公司或專屬授權予戊公司,且並未因解約而回歸予某乙。如該B書之著作財產權仍為該戊公司所有或戊公司仍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無論某乙或丁公司對B書之著作權侵害乙節均不得提出告訴。反之,某乙如因解約而享有該B書之著作財產權或因解約而終止其與戊公司間的著作權專屬授權時,仍請參考上述說明。 三、又所詢丙公司是否亦須為某甲之行為負責乙節,端視丙公司就某甲之侵權行為是否「知悉」而定,如丙公司明知某甲之A書涉及侵權,仍受其委託而出版,則丙公司有可能與某甲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亦有可能負擔本法之侵權責任。 四、再者,某乙與丙公司間所簽切結書之效力及實質上權利應如何行使,應視切結書內容而定,尚與著作權法無涉。至某乙(或丁公司)對於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並不因有無簽切結書而不同,仍可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追究侵權行為。 五、又利用他人之著作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前已述明,某甲支付某乙新台幣1萬元之行為,是否已獲著作財權人之同意,事涉雙方當事人之真意,應依具體事實決定之。 六、以上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有無合理使用情形?事涉具體個案之審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權利人訴請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
- 發布日期 : 96-08-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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