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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026a

令函日期: 96-10-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1026a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將電影(視聽著作)利用視聽機器放映予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觀看,屬「公開上映」之行為,而「公開上映」是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而欲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者,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本法並未規定何謂「公播版」,一般所稱「公播版」係指已授權公開上映給公眾觀賞之影片。因此,所詢 貴單位圖書館所典藏經廠商授權之公播版電影DVD,而其仍在原授權的期間、地點內者, 貴單位自可在舉辦之蚊子電影院中放映。又「蚊子電影院」如屬本法第55條所定之活動且有該條之適用時,係屬合理使用,併予說明。

  • 發布日期 : 96-10-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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