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60917b

令函日期: 96-09-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0917b
令函要旨: 一、在營業場所播放無線電視或衛星廣播電台之聲音或影像,如係於營業場所內擺放單一台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並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中所稱公開播送之行為。但如果接收了電視台播送的節目,再利用設備擴大播送的效果,形成再播送的行為,例如用一台電視接收節目後,再轉傳到其他的電視,就會侵害公開播送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有關刑事責任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二、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

  • 發布日期 : 96-09-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