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600090940號
令函日期: | 96-10-22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60009094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請本局鑑定系爭「景觀大門或鍛造欄杆圖形」是否為美術著作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10月8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有關系爭「景觀大門或鍛造欄杆圖形」是否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4款之「美術著作」,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及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之。 三、有關旨揭鑑定案,本局已於96年9月27日智著字第0960008402-0號函復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本局並無辦理著作鑑定業務在案,台端若有意見,請循司法途徑向該署表達,併予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96-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