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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1990號
令函日期: | 96-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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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60009199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本局96年9月10日召開「一般旅館支付使用報酬協商意見交流會」及9月11日召開「觀光旅館業者使用報酬協商意見交流會」紀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96年10月8日(96)音包字第0239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局96年9月10日召開「一般旅館支付使用報酬協商意見交流會」及96年9月11日召開「觀光旅館業者使用報酬協商意見交流會」紀錄中會議結論第二點,主要意指旅館業者如有利用到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而涉及公開演出及公開播送行為時,與著作權仲介團體洽談著作權之授權範圍,宜包括公開演出權及公開播送權,而各旅館業者之授權使用範圍宜就整個旅館飯店實際利用之情況一起洽談,並無所謂申請旅館房間授權,即贈送公共空間之意旨。至於二者之費率如何處理?仍宜由旅館業與各仲團協商確定。 |
- 發布日期 : 96-10-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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