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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4010號

令函日期: 96-10-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94010號
令函要旨: 有關門市內公開演出授權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96年10月17日S-96002號函。
二、所詢問題一,在門市內收聽廣播若未經任何擴音設備是否須支付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使用報酬一節,如係以一般家用接收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錄音、語文等著作之內容時,單純打開收音機僅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著作之公開演出,不涉及支付使用報酬之問題。
三、所詢問題二,在門市內透過擴音設備播放廣播,是否需要同時支付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使用報酬一節,如接收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其播送效果而傳達著作之內容時,不論係播放國內或國外音樂或歌曲,均會涉及音樂及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因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屬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必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另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得依著作權法第26條之規定請求利用人支付使用報酬。
四、所詢問題三,在門市店頭透過液晶電視螢幕播放寶島眼鏡CF廣告帶供過路人觀賞,是否需要支付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使用報酬一節,按公共場所如係以設備播放影片,係屬公開上映該視聽著作(CF廣告),而公開上映權為視聽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該視聽著作內之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如插曲或襯底音樂等)之著作財產權人,尚不得就上述行為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
五、所詢問題四,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表示無論門市在店內收聽廣播、CD或錄音帶皆須支付錄音著作使用報酬,是否屬實一節,請依實際使用狀況參考上述說明。
  • 發布日期 : 96-10-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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