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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0330號

令函日期: 96-10-2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90330號
令函要旨: 檢送本局96年10月11日召開「美容業者就支付使用報酬事宜溝通意見會議」紀錄1份(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秘書室96年10月5日便箋檢送行政院秘書處96年10月4日院臺經移字第0960092339號移文單函轉 貴公會等之傳真辦理。
二、鑑於上揭美容業者陳情支付使用報酬之相關著作權問題宜直接溝通,本局爰邀請相關業者溝通並作成旨揭會議紀錄。

附件
「美容業者就支付使用報酬事宜溝通意見會議」紀錄
一、時間:96年10月11日(星期四)上午10時00分
二、地點:本局4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張組長玉英(何副組長鈺璨代) 記錄:吳逸玲
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台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陳亞浪、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監事陳德生、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總幹事王玉玨、小林髮廊營業處副處長呂錦英、曼都公司經理吳宗隆
五、主席致詞:略
六、意見溝通事項:
(一)美容業者如在營業場所放置單一的收音機、電視機或具有各自獨立接收 盒的數位電視,於營業時間開機聆聽或觀賞,是否亦須獲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並支付報酬?
(二)利用人就仲團所訂定的使用報酬費率認為不合理時,應如何提出異議?
(三)仲團要求利用人溯及既往的支付使用報酬是否合理?利用人得否拒絕?
(四)目前管理音樂、錄音著作之仲介團體均各自行事,各自向美容美髮業者收取費用,造成利用人的困擾,希望各仲團能成立單一窗口。
(五)台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陳亞浪聲明,日後智慧局就著作權相關資訊毋須再行文本公會。
七、會議結論:
(一)利用人於公共場所(如髮廊)以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後,再藉由自己的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公眾收看,屬「公開播送」。於接收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擴大其播送或播放音樂CD,向公眾播放,則屬「公開演出」,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他人著作,除有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之授權,否則,依法負擔民、刑事責任。另於公開演出錄音著作部分,其著作財產權人僅得請求利用人就其利用行為支付使用報酬。
(二)利用人於公共場所以家用設備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以單一台電視或數位電視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則單純開機(接收電台音樂、電視節目),並不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另外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另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之費率係屬於通案的性質,該類型之利用人均得適用;惟著作利用的形態甚為複雜及多元,如雙方於個案中未能依照經審議通過的費率達成協議,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亦得依實際利用的情形自由磋商,未能達成協議時得循民事訴訟之途徑解決爭議,或向本局申請調解。另於著作權仲介團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利用人就仲介團體所訂使用報酬率認為不合理時,得向智慧局申請審議,審議進行中,利用人亦得先給付暫付款,其利用行為即得免除其刑事責任,俟審議結果再核算應給付之報酬。
(四)有關仲團要求利用人溯及既往的支付使用報酬一節,應依個案事實由雙方協商,惟民事賠償請求權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故倘仲團請求利用人溯及支付前開時效內之報酬時,實係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對此,仲團應負舉證責任。
(五)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成立單一窗口一節,由於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故無法強制要求仲介團體必須透過單一窗口收費,本局近年來一直積極的協調各仲團朝此方向努力,並已於仲團修正草案中增訂兩個以上之集體管理團體得設立聯合之收費窗口,期使授權業務更為便捷。
(六)此外,業者如有需要得洽借本局位於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服務處場地,舉辦相關說明會,本局將派員協助宣導,使美容美髮業者都能瞭解一般著作權常識,減少公會須逐一向會員說明之負擔。
(七)關於台灣省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理事長陳亞浪聲明,提及因本局相關著作權資訊送至該會,該會人員無法向會員解答問題,產生該會困擾,建議本局日後就著作權相關資訊不再行文該會。本局可配合辦理,若相關會員還需著作權相關資訊,本局仍樂意提供。
八、散會:上午11時40分

  • 發布日期 : 96-10-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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