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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099900號

令函日期: 96-11-28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099900號
令函要旨: 貴院受理95年度訴字第2190號被告劉玉玲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函詢電腦BIOS程式之「使用者操作介面圖示」是否受著作權保護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6年11月2日板院輔刑錦95訴2190字第060548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本法所稱「電腦程式著作」,係指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此外,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故電腦程式以原始碼或目的碼等方式表達者,該電腦程式所產生之系統管理、使用、操作等「功能」,均不屬本法保護範圍。
三、有關電腦程式著作之鑑定,因事涉專業,建議另洽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或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專業機構辦理。
  • 發布日期 : 96-11-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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