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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024b
令函日期: | 96-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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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1024b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複印他人之著作為「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須依法負擔法律責任,先予敘明。 二、來函問題1所稱校內老師上課的補充資料若是擷取書本每一章節的題目、解答,是否可以印刷給學生上課使用一節,依本法規定之「合理使用」規範中,就老師為上課之需要而重製他人著作,依本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此外,為使教師明暸為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如附加檔案所示,該錦囊針對基本規範及合理使用比例均有建議之說明,請參閱。 三、至問題2所詢之老師為作者本人(已出版),自己的書本章節也不能印刷給學生上課使用之疑義,若老師對於自己之著作仍享有著作財產權(即未讓與他人,例如出版社),則其當然得自由利用該件著作,若作者已讓與著作財產權,則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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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200 | 著作權法第22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6-10-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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