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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012

令函日期: 96-10-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1012
令函要旨: 一、 本局96年6月22日智著字第09600051740號函曾針對醫療院所收看電視、收聽廣播及播放音樂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作過解釋,請參考。

二、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洽取授權之對象。有關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所播放電視節目(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可能為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即其自製節目);亦可能為製作節目或影片之第三人(即提供節目讓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公開播送),而非該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此時衛星廣播電視頻道本身亦僅為著作之利用人,並無授權他人利用、收取使用報酬之權利。故如欲主張公開播送權者,應證明其為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公開播送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據悉,九太科技公司並非電視節目之著作人,因此,其欲向各公眾場所收費,應先證明該公司已取得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或得到專屬授權,因此所詢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公司)是否有被授權?一節,建議您應向該公司釐清,並請其提出相關權利證明,是否確實取得視聽著作之公開播送權之專屬授權,亦可向相關頻道商洽詢其節目中之著作財產權人為何人,再查明該權利人是否已專屬授權九太公司公開播送(本局95年7月25日智著字第09500070250號函,請參考)。

三、 另所詢此等權利金之費率有無違反本局規定?一節,查九太公司並非著作權仲介團體,該公司如確係為您所利用到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時,則您所服務之院所與該公司協商視聽著作公開播送之授權時,就該授權金之費率或金額,應由雙方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協議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96-10-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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