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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121a
令函日期: | 96-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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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1121a |
令函要旨: | 一、您來函所提機車設計的競圖比賽,性質上屬於徵選比賽徵稿,徵選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以避免爭議。換言之,徵選比賽徵稿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應視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 二、主辦單位之徵選辦法如規定「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者,得獎者(或參賽者)即需受該辦法之拘束,主辦單位將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並行使相關權利(如重製或放置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等),得獎者(或參賽者)不再享有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及第36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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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 發布日期 : 96-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