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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121b

令函日期: 96-11-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1121b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規定,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輸入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者,視為著作權之侵害,所以,我國原則上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的。所詢將wii水貨贈送一事,如果僅將wii主機贈送,由於系爭主機並非著作權法之著作,其所為之贈送尚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之情況;惟相關wii水貨光碟,因係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無著作權法第87條之1等例外情況下,原則上,海外輸入之水貨光碟在我國非屬「合法重製物」,縱企業將此等光碟於國內購買,再將其做為抽獎活動之贈品,仍無著作權法第59條之1適用之情況而有違反著作權法之可能。
  • 發布日期 : 96-1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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