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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126
令函日期: | 96-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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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61126 |
令函要旨: | 一、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發行」係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而「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是所詢將「文章/論文」刊登於期刊,或研討會之論文集中,如該期刊或論文集已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則該「文章/論文」自符合本法前述之「發行」之定義。再者,所詢個人或機關單位可否逕行「出版」乙節,本法並無「出版」一詞,倘指「發行」之意,則請參考前述說明。 二、另,所稱ISBN係國際標準書號 、而ISSN係國際標準期刊號,二者均係因應國際間管理圖書期刊所發展之統一編號制度,與著作權保護尚屬無涉,併予敘明。 |
- 發布日期 : 96-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