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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217b

令函日期: 96-12-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1217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之保護。以下針對您所詢之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一)轉載網路或書籍上圖片(部分截圖)/自行側錄音樂或電視影像/轉載Youtube網站上之影片:該等行為通常涉及「重製」行為,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惟所稱之「轉載」如係指在學校報告內加以「引用」該等圖片/音樂/電視影像/影片時,其「引用」行為、將該報告置於網路上之「公開傳輸」行為,可分別依本法第52條及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又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引用別人之著作為輔),且必須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教科書或論文原文不變(圖表)之「轉載」,仍與前述(一)之說明同,而將該等教科書或論文加以「翻譯」,則另涉及「改作」行為,原則上亦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惟如係在學校報告中加以「引用」而得主張本法第52條時,依同法第63條第1項之規定,就該「翻譯」亦得主張合理使用。

(三)使用教科書附贈光碟或資料加以「修改」,如其修改程度已對原著作賦予新創意時,則涉及「改作」,如僅單純之修改,則仍屬「重製」行為。如再將該等「改作」、「重製」之內容透過網路傳輸者,復又涉及「公開傳輸」,原則上亦須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上述說明所提及之「合理使用」,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此外,建議您可至本局網站參考「校園著作權百寶箱」“著作權基本概念篇”之9,“網路篇”之1,“研究活動篇”之3、13,“教學活動篇”之4,以及「公開傳輸權」之說明等宣導資料,有更詳盡的說明。

  • 發布日期 : 96-12-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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