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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61224

令函日期: 96-12-2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61224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DVD影片上之黃標效力是否等同於書面之公開上映授權書」問題,由於著作之授權利用,基本上為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關係,因而如欲確知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範圍為何,自應視契約內容而定。目前錄影節目帶外殼上使用之黃色標籤、白色標籤等,經查係過去主管事前審查錄影帶業務之行政院新聞局所為之分類,至於 貴校購買之「DVD影片」所貼之黃色播映用標籤是否即為該等標籤?該等標籤是否代表已授權公開上映、以及其授權範圍等,仍請逕洽新聞局查證為宜。

二、至於取得影片之公開上映授權後,嗣後該影片代理商如有更易者,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只要是 您確實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利用範圍,即使嗣後該著作財產權經轉讓他人或由著作財產權人再行授權(例如代理商更換),均不受影響。

  • 發布日期 : 96-12-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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