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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600114850號

令函日期: 96-12-25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600114850號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函詢建築著作之權利如何在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行使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12月17日來函。
二、我國自91年1月1日起加入WTO後,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故我國人的著作在WTO所有會員體亦受到該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復依WTO會員國應共同遵守的國際公約規定,著作權之享有及行使不得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您的著作原則上並不需要在WTO會員國辦理登記,即得受到保護。(我國著作權法亦自74年7月10日修正公布時起,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三、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而各國著作權保護的範圍及方式、訴訟程序等規定仍可能有所差異。因此,您如欲在WTO會員國行使您的著作權,仍應查詢該特定國家相關法律之規定,以了解其保護的範圍及如何依該國的法律進行訴訟。
  • 發布日期 : 96-1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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