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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303a

令函日期: 97-03-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303a
令函要旨: 一、「室內設計圖片」如指「室內設計圖」者,則係著作權法(簡稱本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但如該圖片係拍攝自室內裝潢實景之照片,則屬攝影著作。

二、依來函指稱某網站上有某國外廠商室內設計圖片,而未說明該圖片為引用1節,依本法第22條及第26條之1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若該網站未事先取得該圖形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逕上傳至網站上,恐有侵害其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虞。但若該「室內設計圖片」之著作財產權本即屬該網站主人者,其「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自屬正當權利之行使,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三、至網站主人以此圖例宣稱「新式樣隱藏收納櫃設計,由罐頭木工班底負責施工完成」來行銷招攬客人是否違法一節,因依圖形著作標示之尺寸、規格或結構圖等以按圖施工之方法,應屬於「實施」之行為而非「重製」,自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另施工行為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尚屬無涉。

四、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屬法定著作及其歸類如何,如發生私權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7-03-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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