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70306

令函日期: 97-03-0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306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1條之規定,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已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又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以公開發表之著作。

二、因此,所詢電視新聞有翻拍其他電視台或網路上之畫面,如屬符合前述之規定者,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如係合理利用他人著作者,須依本法第64條規定,應明示其出處。

三、以上僅係行政機關見解,提供參考,如有爭議,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審認之。

  • 發布日期 : 97-03-0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