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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313a
令函日期: | 97-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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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313a |
令函要旨: | 一、關於您所詢有關醫院接收數位電視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之部分,請參本局97年2月4日智著字第097000080000號函及97年3月4日電子郵件,詳如附檔請參考。 二、另所詢中華電訊MOD是否可在公共場所播放?一節,由於您並未說明該行為是如何於公共場所播放,如貴院接收訊號之後並未再予以傳送,僅屬於單純之接收訊號,並不涉及著作權之利用行為。如貴院裝置接收器材接收節目內容之訊號後,基於供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則屬本法規定「公開播送」之行為;如於接收訊號外,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其播送效果,則屬本法定之「公開演出」之行為;如接收後利用網路,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屬本法規定之「公開傳輸」行為。之前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取得授權後方得利用,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
- 發布日期 : 97-03-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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