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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314b
令函日期: | 9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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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314b |
令函要旨: | 一、翻譯他人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係為改作之行為,又本法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改作之權利,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改作他人著作,故「翻譯」他人著作之行為,原則上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對於「改作權」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民、刑事責任。 |
- 發布日期 : 97-03-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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