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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317a

令函日期: 97-03-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317a
令函要旨: 一、所詢在博士論文中為論述古畫而掃描國內外博物館所出版之畫冊中的古畫,是否須取得該博物館之同意一節,請參本局92年8月21日電子郵件920821及92年10月28日電子郵件921028。

二、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因此在國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須遵守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如在國外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則須遵守當地著作權法之規定,而我國有關「引用」之規定,係規定於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應依同法第64條之規定明示其出處。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6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發布日期 : 97-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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