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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319
令函日期: | 97-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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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319 |
令函要旨: | 一、首先,著作權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換言之,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以自己之創作為主,如係單純轉載而沒有自己的創作,即不屬之,先予說明。 二、網路上教育性新聞(不包括圖片、照片等)如係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因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將其轉載至討論區,無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不須取得授權。 三、如非屬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則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享有著作權,但政治、經濟、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依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除非著作權人有不許轉載或公開傳輸之註明外,將其轉載至討論區屬合理使用,惟須明示其出處。另基於報導、評論等目的之必要,且客觀上使讀者可以判斷何者為被引用之部分,何者為作者自行創作部分,則在合理範圍內,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新聞內容。如不屬前述2種情形,除有其他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即有侵害他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虞。 四、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於「著作」?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4款、第52條、第61條及第64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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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5200 | 著作權法第52條 |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01006100 | 著作權法第61條 |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01006400 | 著作權法第64條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
- 發布日期 : 97-03-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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