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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407b

令函日期: 97-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407b
令函要旨: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如違反前述規定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問題。因此,來函所詢重新配樂或重新改配其他語言但不修改影片內容,是否會侵害原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一節,應視該改變行為是否損及著作人之名譽,如未損及著作人之名譽者,即不生違反著作人格權之問題。
  • 發布日期 : 97-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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