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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16001070號
令函日期: | 97-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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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71600107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12條著作財產權歸屬疑義1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公司97年3月7日書函辦理。 二、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原則上當事人得透過契約約定予以認定。如雙方未約定時,則由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得在出資的目的及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但受聘人為法人時,應適用本法第11條雇用著作之規定,定其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出資人無從依本法第12條取得該著作之權利。 三、所詢若當事人簽立合約後於著作未完成前,發生終止合約且未給付價金等情事,是否影響著作權歸屬1節,由於未完成之著作,並無著作權,不生著作權歸屬之問題。 四、惟若當事人簽立合約後,著作已完成,出資者未給付價金,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歸屬?則應視出資聘請之合約狀態而定,如果出資聘請之合約已合法終止,即無所謂之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情形存在;反之,如果出資聘請合約仍存在,只是出資者未給付價金,則不影響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只是受聘人得循民事契約關係,請求相對人依約履行對待給付之問題。然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就上述情形(合約終止後,著作權如何歸屬、利用等)均涉及私契約之認定,發生爭議時,亦需依個案事實,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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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97-04-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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