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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417a

令函日期: 97-04-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417a
令函要旨: 一、徵文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因此,若是主辦單位需要取得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的著作權或取得利用的權限,必須要在活動或比賽辦法中,明確地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或授權利用的範圍,以避免爭議。

二、所詢在徵文作業要點中規定”參加本徵文獎勵之作品,其著作財產權及使用歸屬,依著作權法規定辦理”,本項約定並不明確,您可依實際需求採取以下作法:

(一)規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應讓與主辦單位,主辦單位即可受讓取得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而為著作財產權人。另就著作人格權之部分,則搭配約定著作人不對主辦單位及其授權利用之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規定主辦單位得利用得獎作品,參賽者仍享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得依活動辦法之規定利用得獎作品。由於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主辦單位應考量使用得獎作品之方式,在活動辦法中明定授權利用之範圍(例如授權主辦單位將得獎作品在網路上公開傳輸)。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6條及第37條之規。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600 著作權法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發布日期 : 97-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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