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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417b
令函日期: | 9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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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417b |
令函要旨: | 一、按徵圖設計比賽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徵選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至參加人同意提供其作品參加比賽之行為係承諾,錄取之條件成就時,契約即成立,雙方均受比賽辦法之拘束。因此,主辦單位是否有權或如何利用得獎作品,應視徵選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若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參賽者(得獎者)即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若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係記載得使用參賽(或得獎)作品,則參賽者(得獎者)仍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主辦單位雖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仍得依徵選辦法之規定利用參賽者(得獎者)的作品。 二、由於依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授權利用之範圍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來函所述您為學校所設計的校慶獎盃作品所涉之著作權疑義,建議您先檢視當初徵選辦法中之規定,如果徵選辦法內已明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學校所有,學校即有權授權廠商予以重製量產該得獎作品;如果未約定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學校,則您仍享有該得獎作品之著作權,而學校可以在徵選辦法所規定之利用範圍內利用您的作品。 三、又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姓名表示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種,而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或繼承,但可以約定不行使。因此,除非學校在徵選辦法中已與參賽者(得獎者)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否則學校使用該得獎作品時仍應標示得獎者的姓名。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36條及第37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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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3600 | 著作權法第36條 |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
01003700 | 著作權法第37條 |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 發布日期 : 97-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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