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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424
令函日期: | 97-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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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424 |
令函要旨: | 一、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易言之,一定利用者本身要有創作,且所利用之著作係供自己著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校刊文章的插圖,如係校刊某篇著作內,其引用符合上述規定,得引用之,惟應註明其出處;但如僅係供編輯時利用,以修飾版面,則無本法第52條之適用。 三、是所詢從維基百科網站抓取圖片作為校刊文章的配圖,如該圖片係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且超出上述合理使用範圍時,即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並不會因其註明出處而免責。 四、又維基百科網站,其內容如有授權他人利用,自得於其授權之範圍內加以利用,毋庸再考慮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有關維基百科網站之授權訊息,可至該網站參考其說明,併予敘明。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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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7-04-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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