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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33320號
令函日期: | 97-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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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70003332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貴協會申請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就協議訂定合理公開演出費用 說明: 一、復貴會97年3月31日音協國字第97007號函及97年4月10日音協國字第97010號及第97011號函。 二、依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貴協會係各伴唱業者所組成之協會,並非實際利用音樂著作之利用人,非得為調解之申請之當事人。且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另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當事人得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是有關仲介團體之使用報酬率應經審議程序,非得為調解之事項。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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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200 |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調解之: 一、著作權仲介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之爭議。 二、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爭議。 前項第二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之案件為限。 |
10000400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 | 仲介團體之設立,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連同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 發起人名冊。載明發起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及其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名稱及著作類別。 二、 章程。 三、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 四、 使用報酬率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五、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發起人至少應有三十人,其中須半數以上為中華民國人,且在國內有住所。 第一項申請書應載明申請許可設立之意旨,由發起人全體簽名或蓋章。 主管機關審核仲介團體許可之申請時,應將使用報酬率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10001500 |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5條 | 總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總會之決議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下列事項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之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三、 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四、 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或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仲介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依第三項第三款變更之使用報酬率高於原定標準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
- 發布日期 : 97-05-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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