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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37870號

令函日期: 97-05-14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700037870號
令函要旨: 有關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97年4月23日信法二字第0970000043號函。
二、所詢貴公司提供MOD服務,如係屬內容營運商上載內容至該平台供用戶點選收看,非由貴公司自行提供內容,亦非貴公司與內容營運商共同提供內容由雙方內部拆帳,則依本局96年12月20日智著字第09600108020號函之說明,內容營運商即實際服務內容提供者固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人,應取得公開傳輸之授權,惟內容營運商如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時,且平台業者對該侵權行為,如有侵害或幫助之故意,仍可能依其個案情形而有刑法上共犯或幫助犯等刑事責任,或依民法與實際侵權行為人連帶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發布日期 : 97-05-1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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