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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516

令函日期: 97-05-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516
令函要旨: 一、一般利用人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或進一步加以燒錄的行為,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而重製權乃專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除非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來函所詢下載音樂供自己使用,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如係使用自己家裡的機器下載,且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另外,當您利用P2P軟體下載該音樂檔案後,如果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您家裡的電腦該資料夾內取得音樂檔案再予下載時,則您同時又屬於上傳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的行為人,已經不是單純的下載行為,而上傳和公開傳輸並不適用著作權法第51條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合理使用的範圍,係屬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提醒您特別注意。

  • 發布日期 : 97-05-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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