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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604

令函日期: 97-06-04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604
令函要旨: 一、您來函所提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解釋函係本局針對改機晶片置入電視遊樂器主機並販售予消費者之行為,適用著作權法第80條之2第2項所為之解釋,與您來函所稱改寫遊戲機原廠韌體之情形有所不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是本法所稱之「防盜拷措施」,係指包括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自己所採行或在其同意下所採行之保護著作措施,您來函所稱之「原廠韌體」如非在遊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下所為,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在此種情形下,改寫原廠韌體雖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之判斷無涉,惟仍有侵害該韌體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改作權」之虞,先予說明。

二、如遊戲機原廠韌體之防止使用者遊玩未經授權之遊戲軟體的功能,係遊戲軟體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自身或在其同意或認識下所為,且客觀上有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的效果者,應屬著作權法所稱之防盜拷措施,在著作權人採取該項防盜拷措施之情形下,改寫遊戲機原廠韌體的行為本身屬破解行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80之2第1項之規定,如遭權利人追訴,可能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另著作權法之「防盜拷措施」規範,並非針對著作本身為保護,而係針對「保護著作之措施」另給予保護,故其行為人為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防盜拷措施之人及提供器材、設備供公眾使用之人,至於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後之其他著作利用行為,並非防盜拷措施規範之範圍,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第80條之2之判斷無涉。

  • 發布日期 : 97-06-0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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