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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605a
令函日期: | 9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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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605a |
令函要旨: | 一、所詢貴公司委託詞曲創作者創作廣告音樂(Jingle)供貴公司利用,該詞曲創作者如加入音樂協會(MUST及ARCO)後,貴公司得否繼續利用一節,茲說明如下: (一)貴公司如係出資聘請該詞曲創作者創作廣告音樂,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應視貴公司與該詞曲創作者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則依雙方之約定(詳如下述),無約定則著作財產權歸該詞曲創作者享有,貴公司得利用該著作,得利用之範圍則依雙方出資契約之目的而定。 (二)如貴公司與該詞曲創作者約定,由貴公司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則貴公司即得繼續利用該音樂。 (三)如貴公司並未取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係由該詞曲創作者係將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貴公司利用,則貴公司可否繼續利用應視授權利用之範圍而定,該授權並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二、又MUST及ARCO係屬「著作權仲介團體」,該團體係由著作財產權人組成,為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貴公司如欲利用該等團體管理之著作,應向該等團體取得授權,毋須加入該等團體。 三、所詢另創作類似的廣告音樂是否可行一節,如係利用原廣告音樂另為創作,則仍需得到該詞曲創作者之同意;如僅係參考原著作而另為新的創作,並未利用到原著作的內容,則毋需得到原作者的同意。 |
- 發布日期 : 97-06-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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