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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609b
令函日期: | 97-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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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609b |
令函要旨: | 一、架設網站,將網路電視的內容搜整後內嵌於該網站供人觀賞使用,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該網路電視節目及其內含之著作,除有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另所提華視與Hinet等業者提供網路電視服務,其本身即為公開傳輸之行為人,但並不一定是網路電視節目之著作財產權人,併予說明。 二、又著作權係私權,是否屬「合理使用」?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均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6條之1及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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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900 | 著作權法第9條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01002601 | 著作權法第26條之1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
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7-06-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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