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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700051020號
令函日期: | 97-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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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700051020號 |
令函要旨: | 有關依原住民傳統服飾之配色及線條所製作之「酒衣袋」之著作權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7年6月3日花檢兆自97偵2339字第10250號函。 二、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除該標的屬本法第5條所例示之著作外,並需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項要件。所謂「原創性」,係指為著作人自己之創作(非抄襲他人之創作);所謂「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至於所需之創作高度究竟為何,目前司法實務上,相關見解之闡述及判斷相當分歧,本局則認為應係採最低創作性、最起碼創作(minimalrequirementofcreativity)之創意高度(或稱美學不歧視原則),並於個案中認定之。又「美術著作」為本法第5條例示之著作的一種,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等。因此,不論為平面或立體物,如符合前述規定,即為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三、所詢依原住民傳統服飾之配色及線條所製作之「酒衣袋」(充為包裝銷售酒類之布製袋)是否係著作一節,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至衣服上之配色及線條所構成之圖樣、花紋等設計,如符合前述「美術著作」之要件且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可能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四、所詢他人製作相類之酒衣袋,是否屬非法重製而侵害著作權一節,應視其所利用者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是,是否係抄襲他人之著作?由於涉及事實認定問題,仍請貴署本於職權認定之。 五、有關所詢「酒衣袋」是否為著作及是否有著作權侵害一節,並建議可洽請美術著作之學者專家協助提供意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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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500 | 著作權法第5條 |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 發布日期 : 97-06-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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