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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612

令函日期: 97-06-1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612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讀書筆記出版銷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如單純抄錄原書的內容未予變更,則屬於著作權法所定的「重製」行為;如僅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的「改作」的程度,則仍屬「重製」行為;如其修改程度已對原著作賦予新創意時,則涉及「改作」。「重製」或「改作」等行為除非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虞。

二、又著作權不保護思想、概念,如利用原書的思想、概念而重新以自己的方式表達,未利用到原書的內容時,則不會有「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即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所詢抄錄原書之段落應屬「重製」行為,原意改寫、整理為表格或圖形,則應視實際利用行為認定是否屬於「重製」或「改作」,請參考上述說明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97-06-1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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