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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613

令函日期: 97-06-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613
令函要旨: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許可設立之合法的錄音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相關資料請參見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48-857771-cd560-301.html)及該會網址(http://www.arco.org.tw)。 二、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應付費,應視您實際利用情形而定: (一)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三、因此,如您播放音樂的行為係屬前述應取得授權之型態,且播放了ARCO所管理之錄音著作,則應支付使用報酬予ARCO,而非政府,故您所提到的劃撥帳號並非政府的,至於該帳號之正確性請向ARCO洽詢(電話:02-27420818)。

  • 發布日期 : 97-06-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7
  • 瀏覽人次 :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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