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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616

令函日期: 97-06-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616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又公司雖係法人,惟依本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此即「兩罰」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員工帶私人筆記型電腦在上班時間使用盜版軟體,如不屬執行業務之私人行為,公司似無由因此需負法律責任;員工攜有隨身硬碟,內有盜版軟體,但未用以執行公司業務者,亦與公司無關,公司應無須負法律責任。但如員工攜帶隨身硬碟或私人筆記型電腦至公司,以其內之盜版程式處理執行公司業務,而涉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者,公司即需負本法第101條規定之刑事責任。至民事責任,則請參考民法第188條規定。

三、至於相關單位是否會受理前往查緝乙節,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本局未便表示意見。惟為避免公司因員工行為而需負擔法律責任,建議公司可以採行資訊安全之管控措施、公告要求員工遵守著作權法規定,並定期辦理員工著作權講習,提醒員工不要違法,甚至可要求員工以切結方式,提醒員工於執行公司業務時,不可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俾保障公司不致因此負擔違法行為法律責任而受到無謂損害。

  • 發布日期 : 97-06-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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