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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722

令函日期: 97-07-22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722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29條及第60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因此,不論是漫畫或書籍,只要是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即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不需再經過授權,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
  • 發布日期 : 97-07-2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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