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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725b

令函日期: 97-07-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725b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1及2有關將他人音樂以電腦或MIDI等工具重新模擬演出而錄製成MP3之著作權疑義部分,尚待進一步研究,俟有研究結果即行回復。

二、所詢問題3,據了解,並未建立有專門的資料庫查詢哪些著作為公共版權,如欲確認音樂著作是否仍然享有著作財產權,須就個案情形加以認定,一般係從著作重製物上的記載,公開發表的時間來推算,也可以向音樂著作的著作權仲介團體查詢。

三、所詢問題4,佛教音樂與其他類型音樂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相同,只要符合著作權保護的要件且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間內(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人死後50年;如著作人為法人,則自創作完成時起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則受本法之保護,並非一定無版權或屬於公共版權而得隨意利用。

四、所詢問題5,有關日本帶回之原版CD於營業場所播放,是否須向ARCO取得公開演出授權一節,應視該著作是否在ARCO管理範圍內。據了解,ARCO之會員透過專屬授權的方式取得國外唱片公司之授權,而得由ARCO處理在台灣的授權事宜。因此,所詢之日本CD是否須向ACRO取得授權,需視該唱片公司是否將其在台灣的權利專屬授權給ARCO的會員,建議可逕向ARCO洽詢。

五、所詢問題6,您來信所稱「國外線上音樂系統」,如其伺服器在國外,則重製行為亦在國外,受該國相關法律之規範;其公開傳輸之行為部分,究由國內仲介團體收取,或由伺服器所在地之仲介團體收取,請逕洽MUST與ARCO查明。另有關接收該音樂於台灣的營業場所公開演出之行為,由於行為地在我國,適用我國著作權法,是否需向MUST或ARCO取得授權,請逕洽MUST及ARCO查明。

六、所詢問題7,本局核准之使用報酬率,概括授權之部分,係以年金方式訂定,惟使用未及1年者,授權契約期間及付款方式悉依當事人雙方之約定,得由雙方協商決定之。經查MUST及ARCO曾向本局表示,如授權契約期間為1年,但只營業半年者,可向該協會申請退費。

七、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0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及第43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3300 著作權法第33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 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01003500 著作權法第35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 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自各別公開發表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 起算。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97-07-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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