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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808a

令函日期: 97-08-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0808a
令函要旨: 關於"委託案件"的著作權請教
一、有關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之著作權歸屬,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2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若有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歸屬時,從其約定;若未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出資人可在出資之目的範圍內利用該著作,又「利用」之方式與範圍,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依出資當時之目的及雙方約定之利用範圍來決定。
二、所詢問題1,A公司聘請您拍攝照片,有關該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問題,依照上述規定,應視您與A公司間是否有特別約定,如果是約定A公司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則A公司享有著作權財產權;如約定您為著作人或並無特別約定時,則您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是A公司得在出資的目的與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三、需特別說明的是,由於著作之著作權與著作附著物之物權並不相等,因此您所拍攝的1000張照片(攝影著作附著之物),其所有權、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您是否有義務將所拍攝的照片全數交給A公司或保留部分,仍涉及契約約定之問題,亦即應視您與A公司間之約定而定,又著作權與物之所有權不同,各該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不因為這些照片的所有權歸屬,而影響其對著作權之享有與行使。
四、所詢問題2,就同一場景同時或先後完成相同或近似的攝影作品,均屬各自獨立的創作,如各自都具備原創性,固然均受本法之保護,惟您得否將2張近似照片之著作權分別讓與不同公司?依照前述說明,仍應視您與A公司之契約內容而定。
五、至於所詢問題3,您得否將A公司提供的衛星導航作標數據提供予C公司一事,由於「數據」不受著作權保護,因與著作權無涉,歉難答覆。
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10條、第12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等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1200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發布日期 : 97-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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