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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808b
令函日期: | 97-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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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808b |
令函要旨: | 影片的著作權的問題 一、 按視聽著作光碟如係於國內透過正當管道取得之合法重製物(正版產品),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自得再行轉售或出租,而無觸法之虞,此即所謂「第一次銷售原則」,惟是否合法取得所有權遇有爭議時,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先予說明。 二、關於您來函所附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41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10號刑事裁定等2案,該2案均係視聽著作因標示不清所引發之著作權爭議,按司法機關之判決有其個案之拘束力,對司法機關針對具體個案所為之判決,均應予以尊重,所詢誰判得對1節,本局未便表示意見。 三、有關出租店購買「出租專用」之視聽著作光碟(即俗稱之出租版光碟)再予轉售一事,本局業以電子郵件950919解釋函(如附件)說明在案,提供 您參考。又為促進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法律見解一致,本局經常透過司法官來局實習、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召開「保護智慧財產權查緝專案會報」暨「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等機會,加強與司法人員溝通,俾使司法人員瞭解本局之見解,助於法律適用之一致。 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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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801 | 著作權法第28條之1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
01005901 | 著作權法第59條之1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 |
01006000 | 著作權法第60條 | 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不適用之。 附含於貨物、機器或設備之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隨同貨物、機器或設備合法出租且非該項出租之主要標的物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 發布日期 : 97-08-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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